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内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计划处、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管理处、科技信息处、资产保全处、稽核处、客户服务处等10个部门,垂直管理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异地贷款、沈北、苏家屯、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等12个管理部。下辖1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房租。
一、申请条件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不包括已经领取政府廉租住房补贴),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审核要件
1.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2.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3.我市房产部门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批件;4.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租缴费证明;5.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6.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提取额度
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提取金额,为不超过当年房租和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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