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通过保险业务员办理了一份理财投资保险,但业务员尹某却私自退保,并将保险金取走。获悉,刘女士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她缴纳的保费12120元。
刘女士诉称,她于2000年投保,累计缴纳保费12120元。2003年,保险公司业务员尹某称根据规定,应将她投保的保险险种变更为其他险种。刘女士同意了,将其身份证原件交尹某办理。至前年9月,刘女士发现已被退保。经查询,尹某利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账户,取走了退回的保险金。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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