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出国意外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出国意外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出国意外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政府拘留或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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