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为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相关政策要求,促进全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兴安盟住房管理中心对该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2016年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小编全面为您解析。
一是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使用范围由原来的同户籍子女、父母之间相互使用,调整为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之间(不含租房和转贷提取)经本人同意并能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可以相互使用,其中,多个子女的仅限于一个子女及配偶与父母间可以相互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转住房贷款的仅限于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具体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综合条件及抵押物等相关因素确定。
购买新建毛坯自住住房(含期房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住房)的,可以在所购住房总价款的基础上增加25%的装修贷款额度,装修贷款部分需另外提供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做抵押,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是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业务。即,在自治区内其它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兴安盟户籍的缴存职工,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符合《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能提供本人或配偶名下房产做抵押,同时提供一名在兴安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及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转移到管理中心且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提示:2016年兴安盟公积金贷款政策出现不少变化,如今职工申请贷款也可以使用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之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额度也相应的提高了,而且还开展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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