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稳定经济收入能力及还贷能力,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016年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申请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三份;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四)、贷款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贷款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材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材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三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三份。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四、购买私产住房申请材料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申请材料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四份。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申请材料
1、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三份。
2、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七、大修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三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三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三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中个人基本信息、购建房信息。其他信息由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填写,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二、签订借款合同
1、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附件3,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2、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贷款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
三、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五、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六、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公司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资料后,办理抵押登记及反担保手续。
七、中心复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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