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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