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条件后,应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女职工);? 2.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 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临时账户:?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不能在临时账户所在地享受养老待遇。? 如果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归集归并。? 如果参保人员只有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而其他各地均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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