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自己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平衡员工与企业利益之间的手段。员工若发现自己所在单位不给自己缴纳社保,可以向社保局投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有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条例都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为企业的法定义务。由于此项义务关系到社会稳定,包括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诸项实际问题,国家也因此将此项义务定位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同时,国家为此也有相应支出,在劳动者社会保险账户中,国家为劳动者支出的金额占大部分,其实质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项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质是在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在剥夺了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利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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