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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