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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居民医保新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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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4年上海居民及职工医保都已经出台。2014年上海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覆盖的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与2013年相同,但医保待遇得到了提高,按照国家医改要求

2014年上海居民及职工医保都已经出台。2014年上海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覆盖的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与2013年相同,但医保待遇得到了提高,按照国家医改要求,2014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由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上海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已开始受理,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可以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录医保网站查询。

2014年上海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2014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70周岁以上人员为340元;60-69岁人员为500元;19-59岁人员为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90元。

明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由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机构100元,三级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将作如下调整:(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相关链接:

上海职工医保新规定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于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上海新医保无户籍限制

据新公布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像从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2008年规定的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下同),2011年调整为28万元,2013年提高至34万元。上海市医保办相关人士表示,新办法则规定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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