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女工小李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是,在她工伤期间,其所在公司被注销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其原所属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仲裁委不予受理,于是小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有两个突破点。因为原告的工伤已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若能通过社保部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再要求被告承担应由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如果不能通过社保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则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作为原公司股东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律师多次通过法官或直接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协助小李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律师也多次咨询以及到社保部门说明情况,希望社保部门能够为小李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使小李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遗憾的是,虽然被告表示配合,但社保部门因为手续和程序问题,最终不能向小李支付工伤保险应得的各项款项。
在向社保争取的同时,律师多次前往市区工商调取小李原所属公司的注销手续材料。因为律师认为,首先因注销行为使得小李不能得到的工伤待遇应被认定为原公司的债务,其次虽然被告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该公司在注销时对其债权债务做了处理,则小李应得的工伤待遇就应由原公司债务的承担者负责赔偿。结果代理律师从小李原所属公司的清算报告中发现其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的内容,由此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就有了依据。因此代理律师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多次向法官阐明以上观点,该观点也最终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达到了请求数额的81%。委托人对律师十分感激,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工伤保险发放4月1日起有新规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或者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后,职业病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含职工托管中心)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
按照《意见》第八条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计发基数低于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者无法确定计发基数的,以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发。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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