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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保政策的通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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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0号)的精神,结合《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云劳社发〔2008〕8号)(下称《实施细则》)及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际情况,现对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含公办和民办)每人每学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每人每学年100元,其中:(1)普通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2)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5元(其中5元由医疗救助安排),省级财政补助55元(其中5元由医疗救助安排),个人不缴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程序,按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保〔2008〕12号)规定执行。

(二)倡导大学生积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待遇

学年内,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学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40元。

门诊待遇仍执行现行包干使用办法(各高校上报方案)。

(二)普通住院待遇

学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特殊病门诊住院待遇

学年内,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门诊住院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3万元。

三、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调整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度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学校及个人分别缴纳的30元、10元待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到位后再予以处理。

(三)请各高校做好2008学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等工作,确保门诊统筹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仍按《实施细则》执行。

(五)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合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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