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012年2月,薛华锋担任西安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8年至2012年,薛华锋先后收受西安某置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某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某银行陕西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副总经理等相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198.96万元,已构成受贿罪。2013年11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薛华锋有期徒刑11年,对其收受的赃款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薛华锋提出上诉。他认为,收受某置业公司40万元及装修款38.96万元中,40万元是借款,装修房其亲属已向装修公司支付50万元,因此不能认定为受贿;认定其收受两家银行相关人员120万元贿赂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认定;其在侦查期间遭受非正常审讯,一审判决未依法对取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薛华锋的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薛华锋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省高院认为,薛华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置业公司外,法院认定的另两宗受贿,是薛华锋收受两家银行陕西分行相关人员120万元。
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顺利,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其中一家银行先后向薛华锋行贿45万元,其中包括:某支行行长在支行门口送3万;分行营业部被评为“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先进管理行”时,从获奖的10万中分给薛华锋4万;另一支行为成为住房公积金主办行,送到薛华锋办公室18万;西安某区支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时,先后送给薛华锋20万。
第三宗受贿则与另一家银行有关,薛华锋收受该行陕西省分行某部门副总等人共计75万元,大多都是该行下属分行、支行为争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请求帮助或者希望得到薛华锋关照支持。
省高院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某置业集团董事长得知西安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找新的办公地点后,请薛华锋关照租用他们公司开发的九座花园。后经薛华锋同意,管理中心确定租用九座花园1至3层办公。
一审中,该董事长证言称,2009年,薛华锋给他说还差39万余元购房款,他说这40万元他帮着出,算是一点心意,后来,他在自己家里将装有40万元的黄色环保袋交给薛华锋。2011年4月初,薛华锋提出新房装修手头紧,他感觉薛华锋是想让他给把房子装修了。
省高级法院终审认定,薛华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9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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