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二是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是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四是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五是广泛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社会保险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广覆盖”,是指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定位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
“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有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其待遇水平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需求为标准;补充性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辅助性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
“可持续”,是指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⑴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⑵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⑶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
⑸补充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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