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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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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去哪里下载和办理,本文提供详细的职工补缴社保办理地址、条件和职工补缴社保申报表模板下载。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单位编码:                                                     制表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         (身份证号码)补缴起止时间申报基数补缴   原因本人签字备注
养 老   保 险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大病医疗互助    补充保险失 业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填表说明:1.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编码规则确定。


2.补缴原因:①单位自查漏保;②劳动人事仲裁裁决;③法院判决;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实;⑤审核部门审计;⑥投诉、信访。

3.申报基数:为补缴期间该职工月工资收入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纳入申报基数。

4.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中断3个月(含3个月)以内,可以补缴。

5.各险种补缴最早时间:养老保险1992年7月,医疗保险2001年1月,失业保险1999年1月,生育保险1997年7月,工伤保险2004年1月。

6.原参加综保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含)前社保费用,按城镇职工的缴费标准;补缴2011年7月(含)后的社保费用,按本人当前人员缴费类别所对应的缴费标准。

7.此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特别提示:1.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如实填报此表,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2.表格下载→“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用人单位(或个人用户)→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或个人社保网上经办)→相关下载。

3.此项业务已开通网上业务申报办理功能,参保单位可申请网上经办。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地址:

参保单位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其指定的乡镇(街道)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前置条件:

因单位漏保或缴费基数未足额申报,要求补缴本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4.《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6.《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5〕234号)

办理程序:

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职工补缴核定”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补缴上月的:无。

2.补缴上月之前的:

(1)申请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书面申请;

(2)职工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或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之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包含职工工资表的装订成册原始会计凭证,或职工工资银行上账明细等证明材料;

(5)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6)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补缴职工的人事档案。

【备注:①由相关部门裁定补缴或在同一单位累计补缴超过36个月的,提供上述(1)、(2)、(3)项资料。

②因投诉、信访或用人单位主动整改且在同一单位补缴未超过36个月的:补缴4个月及以内的,提供上述(1)、(2)、(5)、(6)项资料;补缴5个月及以上的,提供上述(1)、(2)、(4)、(5)、(6)项资料;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提供上述(1)、(2)、(4)、(5)、(6)、(7)项资料。】

3.依据法律文书裁定补缴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书》,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限期责令改正书》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已离职人员补缴保底、封顶缴费基数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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