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桐人〔201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桐庐县委、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35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县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在桐注册企业。
补贴条件:2009年7月1日起录用桐庐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届或首次就业的毕业生)在本单位工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办理录用备案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共2000元。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桐庐县吸纳高校毕业生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桐庐县吸纳高校毕业生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就业管理处审核确认,一式三份)
3.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报补贴人员的身份、户籍、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单位与申报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经单位财务盖章的申报补贴人员工资单
(二)受理
由县人才开发中心负责受理。
(三)审核
县人才开发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补贴金额进行审核。
(四)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拟补助对象由县人事局在桐庐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对补助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申报吸纳高校毕业生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用人单位,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享受。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人事代理的不得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对弄虚作假,挂靠、冒领补贴的单位,除全额追回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表格可至桐庐人才网http://下载。
附件:1.《桐庐县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2.《桐庐县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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