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市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为0.5%。
从明天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政规定,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这一条是指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即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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