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以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费问题,进一步方便参保缴费和简化缴费经办程序,根据省社保中心《关于2015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缴费基数的通知》精神,近日,我市规定: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以20%的缴费比例,月缴费基数选择1550元、2325元、3100元、3875元、7750和11625元等六档之一进行缴费,年缴费金额分别为3720元、5580元、7440元、9300元、18600元及27900元。缴费后,缴费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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