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了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增列了享受生育津贴的七类情况。其中,男职工也可以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该实施意见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这次的文件提出,增加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根据规定,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这一实施意见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自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的费用自2014年10月1日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版权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 来源:江海明珠网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南通广播电视台 江海明珠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稿件来源:江海明珠网 ,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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