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为所雇佣的员工缴纳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近日,阜南县法院就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给予违规违法企业处罚。春节后上班时,该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杨国于2010年7月受雇于阜南县一企业,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但作为用人单位的该公司却未按规定给杨国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损害了该公司所雇佣民工的法定权益。该院及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责令原告杨国所在公司为其所用民工补缴各项保险费用,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该县人社局已责成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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