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长春市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
昨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对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调整情况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2013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75元调整为315元,个人仍缴纳35元。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80元执行。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315元。
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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