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夏至”: 我是一名私企员工,已工作10余年,期间公司没有给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现在准备辞职,公司领导和我商量,准备给我一定的补偿,前提是我不能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 解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系无效民事行为。对此,你有权利要求单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以此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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