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车祸,车主毛某及车辆挂靠单位负死者赔偿义务共56万余元,然而毛某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后,拒不履行余款13.3万元,并将唯一可执行财产-肇事车辆藏匿。在该车年检时,法院执行人员及时出现,扣押了该车辆,车主毛某不得不还清赔偿款。
2013年3月2日,李某乘坐大型客车从湖南怀化至温州瑞安。客车途经G60沪混高速公路常山境内,与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乘客李某当场死亡,多人受伤。之后,死者家属向浙江常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大型客车车主毛某及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死者家属56万余元。经法院判决,被告毛某负赔偿义务。
然而,毛某却迟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原告于同年9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案后,法院向毛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然而毛某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后,拒不履行余款13.3万元。法院调查后发现,毛某除肇事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该车已被藏匿,一时无法查到具体下落。 经多方查寻,执行人员得知该客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28日至7月31日,便找到车辆挂靠单位负责人,要求其提供该客车的年检行车路线,配合法院执行。
2014年7月29日,公司负责人告诉执行人员,挂靠车辆正从浙江丽水驶往江西景德镇。经讨论后,执行人员准备在该车途经常山县时将其扣下,但该车时常变更路线,无法锁定,扣押计划失败。 7月30日,执行人员接到公司电话,称该客车正在景德镇市车管所年检,随即,常山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赶至景德镇将涉案车辆成功扣回。 没想到你们法院出现得这么及时,剩余的赔偿款我会尽快筹款还清。 面对自己车辆被扣押,毛某无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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