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拖拉机相撞引发交通事故,事后拖拉机驾驶员被认定负次要责任,却不得不负担大额赔偿款。究其原因,就在于没为自己的拖拉机购买交强险,由此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今年1月,刘某驾驶拖拉机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贺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鉴定,贺某构成八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垫付了5680元后不再赔偿,贺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15431.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案中刘某系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贺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刘某再按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贺某的损失为150390.19元,被告刘某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73136.57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刘某应承担23176.09元(77253.62元 30%)。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刘某还需赔偿原告90632.66元。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刘某的拖拉机没有依法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原告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发生交通事故,未购买保险的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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