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十五条政策措施,关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一)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35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280元。
(二)独生子女年满4周岁死亡其母亲49周岁(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特别救助金1万元;独生子女年满4周岁意外伤(病)残的,给予一次性特别救助金3000元。
(三)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畴。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及慰问金等计划生育惠民资金。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予以不轮候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住建部门应优先纳入改造范围。房屋竣工后,由县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建房补助金5000元。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全额资助代缴最低标准(现行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若最低缴费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的养老保险费。
(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新农合的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资助。逐步建立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县计划生育协会会同保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其基本保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院治疗,在享受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等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
(八)年满6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可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纳入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民政部门协调优先安排,费用自理。
(九)对年满65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由县财政发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可凭《扶助证》或《关爱证》,免费享受辖区内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应为持有《扶助证》或《关爱证》的人员看病就医开辟绿色通道。
(十一)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县人口计生部门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卫生部门免费提供孕前3个月和孕后3个月的叶酸补服、孕产妇产前及产后免费随访。对确需进行唐氏筛查或羊水穿刺检查的,由财政分别补助200元、1000元。
(十二)对符合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各乡镇、村(社区)要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要发挥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十四)伤残独生子女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由县财政发放一次性助学金。具体标准大学一本3000元、二本2000元、三本1000元、专科800元。 (十五)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县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和提供技能培训,各乡镇在农业产业项目发展时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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