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4日,正值周末,张先生一家人开着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去呈贡玩,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当车开到呈贡前新路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突然,一辆“马自达”轿车从右侧辅道蹿出来,向左掉头!张先生急踩刹车,但两辆车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马自达”司机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他们也只赔损失的30%,剩余的70%让我们自己找对方索赔。”张先生无法接受,“我问他们拿出相关规定,可他们说这是保险业的行规,一直以来,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难道法律大不过所谓的行规吗” “应该说,这起案件揭开全国车险两大坑害消费者潜规则——‘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推卸‘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代理过国内多起知名保险案件的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直言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强势地位,篡改、曲解《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车险合同“陷阱”格式条款,刻意扩大免赔范围,剥夺了投保人合法权益。
“斯巴鲁车险拒赔案的发生,令我这个堪称专业的保险律师也大惊失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竟然潜伏着如此霸道的‘无责不赔’条款”,张律师表示,接手这起案件后,他翻出了自己4年来的车险保单,“发现3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暗藏‘无责不赔’的杀机和陷阱,无一不在‘暗算’全国车主和消费者,此事件暴露的问题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却仍然停留在‘不道德经济’层面上,毫无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无责不赔。换言之,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既使没有责任,也要承担的百分之十以内的赔偿,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代位追偿权”系财产保险的特有权利,是对投保人及时、如数获赔最重要的保障性条款。 “但保险公司或对‘代位追偿权’只字未提,彻底剥夺了投保人享有的该权利,或设置了不合理条件,限制了投保人及时行使的‘代位追偿权’,如有的车险合同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明显违反了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将应该保险公司起诉第三者的义务转嫁给车主(投保人)。”
张宏雷律师表示投保人在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全赔;投保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反而不赔,这样的规定将促使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现车主“揽责任”的风险,使公众面临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无责免赔”、“代位追偿”的规定违反了《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了公秩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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