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明明买了保险,身故后,家人却无法获得赔偿,这是为什么原来,他是驾车时出了事故,而他的车的行驶证早就过了有效期。保险公司正是因此拒绝赔偿的。身边的事儿2008年,小张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期限是自合同生效至100岁。
2010年3月25日,小张驾驶其桑塔纳轿车行至某派出所北100米处向右侧翻,车辆着火,小张在车内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张的家人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后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致身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小张家人理赔时,只退还了本主险的现金价值,合计给付保险金1960.69元,其他不予赔付,并解除该保险合同。
据了解,小张出险时,驾驶证为C1D证,有效期终止日为2010年6月份;其所驾驶的豫A61094行车证最后一次审验到期日为2008年5月31日,车辆为红色桑塔纳轿车。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小张是“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没有保险责任。小张家人不能认可保险公司的处理,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中牟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近日,中牟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小张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所签署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授权和声明”第二条的“本人已经阅读理解了保险合同条款”和第九条的“贵公司已向本人明确告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的约定,以及免责条款字体不同于其他条款字体,可以证明在小张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交给小张阅读,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且在庭审中,小张的妻子亦认可小张收到了保险条款。
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系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且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家人的诉讼请求。提醒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
很多人虽有车,却没真正理解行驶证的重要性。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驾驶员上路行车不带行驶证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没有领取机动车行驶证还是忘记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一栏不仅仅是姓名的问题,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其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其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
机动车行驶证还是保险索赔凭证。对于办理了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只有持机动车行驶证,而且是有效的行驶证(即按时参加了年度检验),保险公司才有可能理赔。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行驶证,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将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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