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男子被投保车辆撞伤死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经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判决,最终裁定,肇事者与投保车均担责。
2013年2月10日,乌海市某公司员工王某驾驶本单位货车行驶至惠农区尾闸路段时,与一横穿马路的男子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死亡承担同等责任。后交警部门发布寻尸启事,但无人认领。 交警部门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无名死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赔款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交纳。因涉案车辆系投保车,该公司前往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遭拒,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交警部门的调解内容,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区《交通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无名死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8万元,并由该公司将其中的15万元支付至石嘴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对于该公司已支付的23万元之外的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乌海某公司保险金23万元。
二审宣判后,保险公司立即履行了保险金的赔偿义务。一无名男子被投保车辆撞伤死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经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判决,最终裁定,肇事者与投保车均担责。
2013年2月10日,乌海市某公司员工王某驾驶本单位货车行驶至惠农区尾闸路段时,与一横穿马路的男子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死亡承担同等责任。后交警部门发布寻尸启事,但无人认领。交警部门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无名死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赔款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交纳。
因涉案车辆系投保车,该公司前往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遭拒,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交警部门的调解内容,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区《交通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无名死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8万元,并由该公司将其中的15万元支付至石嘴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对于该公司已支付的23万元之外的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乌海某公司保险金23万元。二审宣判后,保险公司立即履行了保险金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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