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保单次日才生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判其赔20万。新车投保当日出车祸,保单却在次日才生效,这样的时间差往往导致车主理赔出现麻烦。而“车险时间差”及“无责免赔”这些保险公司的惯例做法,到底是否合理呢这成了车主们关心的问题。
昆明市中院昨日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车险时间差”问题提起上诉的保险公司一方,在庭审过后当庭撤销上诉,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在保险范围内对伤者进行理赔。
新车投保当日撞伤环卫工 伤者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 买来新车落完户,交了保险刚上路就出事故。家住昆明的杨女士和郭先生二人,就碰上了这样倒霉的事情。
去年1月14日,杨女士新买一辆小货车,在曲靖落了户,并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县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一切手续办理妥当,杨女士委托朋友郭先生将这辆新购买的小货车由曲靖开往昆明。不巧的是,当天晚上8点25分,当郭先生驾驶该车行驶到西山区万达广场工地附近时,因避让不及,撞上正在机动车道内清扫路面的陆某。经鉴定,陆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损伤达到8级伤残1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2处,尚需后期治疗费3.5万元。
经交警认定,驾驶员郭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自身未经许可进入机动车道清扫路面,也要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郭先生预先垫付了伤者陆某的医疗费用,而当二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候,其所投保的曲靖支公司和沾益支公司均表示保险合同要到2013年1月15日零时起(也就是购买保险次日)才生效。这意味着杨女士虽然给自己的新车买了保险,但在买保险当日出了车祸,依然要由她自己买单。因为赔偿问题,事故中受伤的陆某将车主杨女士、司机郭先生及杨女士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几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元。
本案一审,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车主杨女士及驾驶员郭先生认为,所投保的曲靖支公司和沾益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对伤者陆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这两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当庭答辩事故的发生不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涉案车辆投保保险的交强险合同和商业险合同何时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就这个问题,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进行约定,但被告曲靖支公司及沾益支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就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相关事项向投保人进行协商和说明,生效时间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一部分。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这一规定,本案涉及的两份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条款不产生效力,两份保险合同应视为即时生效。
法院一审判令,曲靖支公司及沾益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本案原、被告过错,对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原告自行承担20%,赔偿义务人承担80%。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判决由被告曲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陆某损失12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陆某损失79730.4元;由郭某赔偿陆某鉴定费960元。
一审宣判后,沾益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然以车祸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鉴于这起案件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昆明市中院昨日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案件二审期间,保险合同何时生效这个问题,依然是庭审各方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但这起案件开庭结束,上诉方经过法庭调解后,当庭表示撤诉。经过合议,法庭裁定上诉方撤诉,原审判决生效。 对于这起案件的撤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并不是两家保险公司不愿意赔,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实不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之内。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客户的利益,最终决定撤销上诉,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理赔。
车险合同时间差是行业惯例 “投保人初次购买保险,保单自合同签订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不是我们一家保险公司的问题,这是整个中国保险行业的长期惯例。”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新客户购买保险,都是依照这个行业惯例操作,新买车险从合同签订到生效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客户新买车险签单时间与起保时间存在时间差这一问题,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将在往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调整完善。“我们会请业务员专门对客户进行提醒,客户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可以按照行业惯例,选择次日零时生效,也可以选择即时生效,这样就可以避免保险出现时间差,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
昨日,记者向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员证实,顾客头天缴纳保费,保单要次日才生效,这确实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对一些为新车购买保险,或者车子脱保后再次购买保险的客户来说,确实存在着保险生效有时间差的问题,只有在客户提前续保的情况下,才不会出现保险空当。 相关法律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应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记者调查 多数车主不会仔细阅读保单条款 在这些保单上的格式条款出现争议的时候,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关键在于保险业务员,有没有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就格式条款内容对客户进行解释,让客户知晓。对这个问题,记者随机对部分购买车险的车主进行了调查。
“我有朋友在保险公司上班,新车刚买回来,就由朋友帮忙买了保险。”
对于车险问题,长期开车上班的李女士并没有过多关注过。李女士说,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从第一次为新车购买保险开始,她就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保险,连续几年来,除了每年需要交纳的保险金额以外,她不会专门对保险条款进行咨询,也不会对保险条款进行研究。同样身为车主的陈先生,就更不关心保险条款问题了。
“我最先投保的保险公司是4S店介绍的,后来由于出事故理赔过以后,我知道保费要上涨,就决定要换一家保险公司。碰巧保险快到期的时候,不少保险公司打电话进行推销,还承诺有优惠,我就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投了保。”陈先生说,在换新保险公司投保这个问题上,他就更随意了,只初步通过电话进行了解,就购买了保险。“虽然保险营销人员在电话里大概讲过一些保险条款的内容,但由于这些东西太专业,条款又多,我根本记不下来。”陈先生说。
昨日,记者随机对26位车主进行采访,其中17位车主表示经常找熟人买保险,很少关心保险条款内容,也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其中6位车主表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自己虽然阅读过,但对于条款内容并不完全理解。采访过程中,仅有少量车主表示自己已经仔细阅读,并完全知晓条款内容。律师提醒 投保车险要仔细辨别“无责免赔”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车险理赔案件。其代理的云南首例“无责免赔”案件,曾在国内各大媒体引起广泛关注。 “在车险领域,‘无责不赔’、‘高保低赔(车辆按20万投保,损毁只按10万赔偿)’盗抢险须正式上牌后生效、无牌不赔等问题,一直是保险行业中,对车主极其不利的格式条款。”
张宏雷律师分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有明确的条例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的条款繁杂,专业术语多,一般车主不容易看懂,这往往导致投保人投保容易,理赔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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