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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买交强险出事故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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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不为货车买保险,如果车辆出了事故,受害人得不到保险理赔,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不为货车买

不为货车买保险,如果车辆出了事故,受害人得不到保险理赔,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不为货车买保险,如果车辆出了事故,受害人得不到保险理赔,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
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5月5日,何某和温某夫妇俩的儿子何甲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宁明县的某条县道上行驶与王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何甲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某和温某将王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肇事货车属于被告王某所有,该车未依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何甲住院抢救当天用去974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已支付何某和温某医药费、丧葬费共16000元。 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交强险,致使何某和温某因儿子何甲的死亡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被告王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和温某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和医疗费974元。
原告何某和温某总的经济损失为125141.8元,减去王某要先赔偿的11万元死亡赔偿金和974元医疗费,原告何某和温某余下的经济损失还有14167.8元。
按照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甲承担本此交通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原告何某和温某余下14167.8元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原告何某和温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即9917.46元,由被告王某承担30%的责任即4250.34元。王某应当赔偿何某和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15224.34元,扣除王某已支付何某和温某医药费、丧葬费16000元,被告王某还应当依法赔偿原告何某和温某99224.34元。所以宁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何某和温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9224.34元。
本案中,被告王某没有为货车投保交强险,何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何某和温某要求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死亡赔偿金和974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何甲与王某都有过错,按照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甲承担本此交通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何某和温某总的经济损失为125141.8元,减去王某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11万元死亡赔偿金和974元医疗费,原告何某和温某余下14167.8元的经济损失由原告何某和温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即9917.46元,由被告王某承担30%的责任即4250.34元。被告王某应当赔偿原告何某和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15224.34元,扣除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何某和温某医药费、丧葬费16000元,被告王某还应当依法赔偿原告何某和温某99224.34元。所以宁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何某和温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922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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