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6月20日进入中铁某企业,每月从工资中已扣社保及公积金,但单位一直未给我交社保,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上诉,2014年4月26日法院终审判决: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7月14日,单位就依法补缴社保。现有几个问题请教:1.单位补缴社保基数如何确定,到哪年哪月,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如何确定?2.后续社保如何缴纳?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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