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要知道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段、期限时,由保险人承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古埃及、古希腊时代就已经迅速的产生了。从原始的丧葬互助形式发展到现代的商业保险,人身保险的险种不断推陈出新,功能不断增加,小仅能满足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养老的需要,还能够满足被保险人的婚嫁、生育、子女教育,甚至保值投资等各方面的需要。 从现代人身保险的功能来看,主要可以满足两方面的需要: 一种是保障需要,即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或伤残时得到保险金以满足其经济上的需要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保险人死亡所致家庭的损失,使其遗属可以获得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以维持生活及偿付债务所需;另一种是储蓄需要,即被保险人在自己经济状况相对宽裕时交付保险费,以备将来自己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收入来源时取得保险金满足自己生活所需,或者为儿女将来上学、成人、婚嫁等提供资金支持。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人的寿命和身体两部分。人的寿命有长有短,人的生命何时结束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可以在约定的时期内以人的死亡或期满生存作为保险事件,从而产生了以人的期满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生存保险和以人的期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都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身体是人赖以生存的手段,当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事故、外来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经济收入减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补偿其经济支出或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比如被保险人因车祸造成断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保障范围内的疾病导致门诊、手术、住院治疗等费用支出,或者被保险人因工伤事故或年老退休丧失工作收入来源等都可作为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而谋求相应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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