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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告知车牌照号,桑塔纳受损到底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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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简介:赵某向当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桑塔纳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人民币这样子。因为是新车,所以投保单上并没有详细的填写牌照号码。要知道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

案情简介: 赵某向当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桑塔纳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人民币这样子。因为是新车,所以投保单上并没有详细的填写牌照号码。 要知道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3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投保单中“特别约定”一栏却为空白了。 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由于业务繁忙,然后就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不幸的是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研究认为,由于赵某严重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理之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认为:投保单中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 案件点评: 根据保险业的习惯做法,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填写和签字,保险公司盖章同意承保,在正式出具的保险单以及批单中,各家保险公司的做法基本一致,只有保险公司的盖章和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签字,而无投保人签字。这是我国目前保险界的习惯做法,应当而且已经为社会认可。投保单的作用主要在于投保人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也是投保人投保的要约,如果保险公司签章,则表明保险公司承诺,合同成立。投保单上往往没有载明保险条款,而以保险单中的条款为准。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保险单上载明的所有条款,包括特别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属于条件性质的条款。按照法理常识,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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