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在承保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时考虑的因素较少,而这通常仅涉及房屋的结构、材料、用途和位置。至于装修,保险人并不考虑,而且要知道在国内保险公司的所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几乎都未提及房屋装修是否改变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因此在本案中房屋因装修而发生 的火灾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火灾财产受损的责任。 《保险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1)“保险事故发生后,并且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必须要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必须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的扣减保险赔偿金。”本案中被保险人雇用路边装修队这一事实发生在保险事故和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因此不属于上述《保险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中的(1)和(2)两条。至于第(3)条中由于被保险人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根据《保险法》修正案上下文的意思可知:(1)、(2)条旨在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到影响如何处理;而(3)是针对被保险人的非故意即过错行为而作的规定,且时间上也应限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不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考虑是否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利益,这种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所以本案中被保险人雇用路边装修队并未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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