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叶欣于1986年8月29日被叉车撞伤,而叉车撞伤后经过治疗能否恢复身体机能,劳动能力,熊否造成残废以及会造成何种程度的残废,需要经过治疗之后才能确定。因为叉车准伤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所以,如果叶欣造成残废,保险公司就要按照残废程度给付保险金,如果叶欣经过治疗后身体机能完全恢复,未造成残废,保险公司则不给付保险金。叶欣在治疗期间被火烧死, 属于意外伤害直接造成死亡,但火灾发生的时间是1986年9月27日,并非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如果叶欣被火烧死与其被叉车撞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叉车撩伤造成火灾。人灾造戊死亡,那么尽管火灾发生于保险期限结束之后,保险。人仍应予以负责,因为如果这样对话,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的意外伤害成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在本案中,虽然叶欣如果不被叉车撞伤住院治疗,就不会被火烧死,但火灾的发生并刁<是由于其被叉车撞伤引起的,所以叉车撞伤;/f:是叶欣死亡的近因,叫‘欣的死亡与叉车摘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只对叶欣被叉车撞伤负责,肘叶欣被火烧死不负责,即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八给付残废保险金。由于叶欣在治疗未结束就被火烧死,所以应惟之甲卜吹的褪巳无上治愈,保险公司按--肢永久完全丧失功能处理,给付保险金额半敖即残废保险金2,50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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