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4日18时许,邓某去自家的菜地里劳动,看见有许多石块滚过地里的痕迹(损坏农作物),便骂了几句。李某在听到邓某的骂声后,便驾驶摩托车来到邓某的菜地边与邓某对骂,之后双方因相互拉扯而滚下一斜坡。当晚,邓某便到西林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颈椎骨折并住院治疗11日,之后转院到百色市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5日,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日,共支付医疗费59028元。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为七级伤残。
发生纠纷后,李某已支付给邓某治疗费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邓某骂人在先并有与李某相互扭打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邓某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李某先动手打邓某,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邓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支持额为130435元,李某应承担赔偿邓某104348元,减去其已支付的15000元,尚须赔偿给邓某8934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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