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怀疑船长是请示过被保险人后才下令继续装船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就构成了被保险人的过失,属除外责任。但这一点最后也查明,最后保险公司以配载不当不适航为由,拒赔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只赔偿l0万元结案。分析意见:处理保险赔案最关键之处在于确定保险责任,如不构成保险寅任,保险公司根本就不受理;构成保险责任,如果属于被保险人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那么该案是否构成“倾覆”责任呢?保险的四大原则中有一条是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事故发生若干原因中的最主要的原因,而非直接原因。该案中,2034~轮行驶中倾斜22.5,不得不请求救助,船加本身并未受损,支付2l万元救助费。造成支付救助费的近因是什么呢?是倾斜吗?不是,倾斜是支付施救费的直接原因,可见,造成倾斜的原因,才是支付施救费的近因,其近因就是船舶装载矿砂,含水量过高,也就是配载不当。因而船舶配载不当就构成了船舶保险中的不具备适航条件。不具备适航条件有3方面:船舶技术状态、船员配备情况和货物配载情况,如有一方面不当即属不具备适航条件。该案保险公司因交通部无关于船舶货物配载的明文规定而未全部拒赔的作法有些含混,如确属不适航,就应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不能确定不适航就应全额赔偿。交通部答复保险公司咨询中提到:对船舶装载矿砂含水量没有明文规定。但内部口头传达过规定标准,装载此案类型的矿砂,含水量不得超过8%。而实际上该船矿砂含水量已高达22gqb,超过规定标准近两倍。这样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作为船长应该知道,而且从其下令停止装船这一行为上可以看出,他已经认为这种装载明显不当了,并非没有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仍下令继续装船并开航。至于他是否请示过被保险人后才下令装船,已无需调查了,对于一个船长来说,这种装载上的常识问题,也无身有明文规定来要求他,所以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以配载不当,即条款除外责任中的不具备适航条件,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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