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海损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有关船舶按过失程度分担责任。两船互撞互有责任的,各船应按所犯过失程度赔偿对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提出,保护从对方处得到的赔款,应按胝货分摊。船舶属保险财产,船舶损失对方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不同意此意见,认为《海损事故协议证明》写着对方只赔货物损失,如要分摊对方赔款,则要请保险公司与港监站联系,修改证明书。针对被保险人的意见,保险公司认真研究后坚持自己意见并提出如下理由:①对船舶保脸哗撞责任的处理,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条款和政府有关海损事故处理的规定,该案中“证明书”符合事实和规定时,可以承认,反之可不承认。②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合同与投保方或被保险人发生关系,不存在必须同处理机关联系更改“证明书”的问题。③分摊的方法将采用按船、货价值的损失总额结合事故责任汁算。如果被保险人不承认以上3点,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埋。由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分摊处理有根有据,办法合情合理,被保险人接受了分摊方案,船舶分摊S,000元。保险公司赔偿为: (13,837.28+1l,900)一3,000二22,?3了。28元,此案圆满解决。分析意见;该案中有3个关系应当明确:首先,是被保险人与某市海运公司因船舶发生相互碰撞,双方各确责任和损失,构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船舶碰撞由港监站负责处理,这样,港监站与双方,当然也包括被保险人,是处理与被处理的法律关系。第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