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实分析:载货保险车辆虽然超高,却是按有关部门的许可和规定行驶,属于正常合理行驶。如不是电话线架设过低,事故是不会发生的。由此可见,该事故发生是受害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亦应由受害方自负。尽管受害方不承认其电线架设不合标准,但出事地点,电线高度只为3,5米,与有关部门规定的4.5米相差丁l米的距离,这是事实,所以该次事故中,车方不负任何责任。再次,即便部队架设的电线高度是合格的,保险车辆将其刮断,车方亦不应当负责。保险车辆超高,但其行驶却是经交通队允许并签发了通行证的。被保险人也是按照交通队限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实施了交通队要求的安全措施,所以车方属于正常行驶。交通队对超高车辆签发通行证,限定时间、路线行驶,就是为超高车辆这种危险性较大的车辆提供一个适合的条件,以保证车辆安全。按说,交通队能签发通行证,允许在m1公路上行驶,就说明该车高度在该公路上能够安全通过。但是该车却刮断电线,说明该公路不适合该车通过。指定一超高车辆在高度不允许的公路上行驶,这显然是交通队的过错。以签发通行证的方式,为超高车辆选择,提供一个安全的行驶路线,既是交通队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如果车方一切按交通队要求进行,还因高度造成事故,事故责任应由交通队承担,损失亦应由其负责赔偿。所以该案中被保险人虽然造成了第三者的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应负任何赔偿责任,自然保险赔款亦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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