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真11市运输公司的全部车辆部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1986年4月,该公司为汽轮机厂运送一批汽轮机,因货物超高,故向交通队申报。交通队审核了运输公司的申报后,为其签发了通行证:该车可于4月27日21:30以后沿m1公路行驶,并悬挂标志灯。4月2了日22:00装载汽轮机的日野货车悬挂标志灯,驶出车场。22:50该车行驶致ml公路35k-t-195m处将横穿马路上方的电线刮断。被刮断的电线系该市驻军的通讯电话线,按规定该电话线架设高度应为4.5米,实际电线高度只有3.5米,而货高3.8米,所以电线被刮断。该车被部队扣留,要求赔偿损失500元,方可取车。被保险人提出该车此次行驶是经交通队批准的,持有通行证,部队架线过低,所以车方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伹部队不承认架线过低。被保险人无奈只得交付500元赔偿,并凭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结果: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对此案拒绝赔偿。分析意见:该案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首先从该案确定责任的形式上看,按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应由交通队或车辆监理站确定由哪方承担责任。该案中车辆在有效道面上行驶,刮断电线,被保险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而被保险人却私下了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为。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案属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畴,被保险人却私下了结,其承担的责任不能认为是依法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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