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市机械厂的一辆日野货车参加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了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4年5月29日起至1985牛5月28日山:,由A区保险公司承保。1984年8月10日,闩野牛满载货物行驶到离市区35公里时,与该市电器公司的一辆解放牌汽车相撞。解放车亦属满载,且是由BiX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4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3年10月4日起至1984年10月3日止。该次事故日野车损失6,000元,货物损失3,000元;解放车损失8,000元,货物损失4,000元,驾驶员死亡。经车辆监理站裁决:该次事故日野车负了og6责任,解放车负30%责任;解放车驾驶员死亡,应由机械厂赔偿全部费用8,000元。事故双方根据裁决,按车,货总损失和双方责任分摊:车货总损失为2l,000元,解放车负30%责任,承担6,300元; 日野车负尸0g6责任,承担14,700元,还赔偿对方驾驶员8,000元。双方各自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结果:AK、B区保险公司受理各自被保险人索赔,因互为第三者,故按裁决赔偿;AK公司赔偿日野车22,700元;B区公司索赔解放车6,300元结案,大家均无异议。分析意见:该案两个公司的赔偿都是错误酡:一是两车相撞后,按以责论处的原则,双方应按各自所负责赔偿对方损失,而非分摊事故总损失;二是该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所以解放车驾驶员死亡产生的费用,不应由日野车全部承担。该案损失可分为3部分:货、车、人,面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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