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被保险;;\S村与白某签有承包合同,白某基于该承包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该车的使用权。暂且不谈保险,分析一下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发包方将车包给承包方使用,承包方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合同,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只是按合同规定定期交给发包方部分款项。承包方驾驶该车在经营中引起的一切债务均由承包方独自承担,与发包方无关,这里当然也就包括了驾车肇事,造成的车辆损失及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承包方造成第三者损失属于其经营中引起的纠纷,应由其独自负赔偿责任,与发包方无关。这好理解。而车辆作力承包标的,其损失由谁赔偿就要具体分析了:如果车辆损失,是承包方过失造成的,承包方应负责向发包方赔偿; 如果损失系第三者造成,应由承包方向第三者索赔并负责赔偿发包方;如果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按照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承包方不负责赔偿,损失由发包方自负。可见对该车,发包方除对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承担风险外,其他风险全部通过承包合同转移给承包方,如果发生损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那么,是否因发包方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对承包方承担保险责任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与承包方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代人受过。但是保险车辆确系碰撞致损,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可依照《条款》先予赔偿,取得追偿权后再向承包方追偿。该案的正确处理应为:1.车辆损失部分4,700元,保险公司先予赔偿,而后向第三者--承包方追偿。2.造成第三者损失,皇冠轿车修理费17,500元,系承包方而非被保险人过错所致,依法被保险人不应负责,保险公司也就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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