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木材厂于1982年4月3日凌晨,机械车间着火,因报警及时,消防队赶到后,与职工一起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损失。事后,经消防队鉴定:起火原因为烟囱滋火,引燃天棚,烧着房盖。该厂在失火当天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但未等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前去现场查勘,就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这次失火造成的损失不大,撤销赔案。事过9个月后,该厂又就此次火灾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产品、动力线、厂房损失共4,?65。43元,并提交了申请报告和为上次撤销赔案行为而写的书面检查,承认被保险人出于怕承担责任、受处理,影响安全评比等因素撤销赔案是错误的。处理结果承保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认为该案属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管当时被保险人撤销了索赔申请,但9个月后再就此案提出赔偿请求,仍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对帐目发现,该厂固追资产和流动资产都厉按帐面原值或余额投保,保额为74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1年?月X日起至1982年十月21日止。因事隔9个月,受灾现场已不存在,在审核被保险人自报损失时,发现在产品。动力线在被保险人帐面中都没确体现,故不负赔偿责任。厂房属保险财产,且有烧毁痕迹,保险公司赔偿修复费及预算手续费771.62元结案。分析意见:此案是否应该赔偿,是最值得斟酌之处,出险在保险期限内,构成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被保险人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撤销赔案这一行为在该案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