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库存成品,以该厂3月末成品库存为基础,加减4月上旬车间成品入库数及销售发生数,可确定4月10日成品库存总金额118,305.83元,再减去检验认为合格的成品金额16,034.86元,成品的净损失金额为102,270.97元。另外未受损成品重新包装费用为1,054.yr元,亦计算在成品损失内,最后核实成品损失金额103,325.尸4元(均按3月末成本价格计算)。经过上述清理,计算工作,确定了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的损失和费用:1.储备资金损失545,128.97元;2.成品资金损失103,325.74元:3.固定资产,小锯床l台全损,净值640元,(该厂被烧毁的综合仓库已无净值,不属保险财产,故不予赔付)。4.固定资产,大剪板机的实际修复费用893.60元,其净值,即保额为6,824,94元,原值7真874.94元,净、原值比例为8厂吸,应赔付修理费用777.43元。5。清理原材料、成品及检验工时392.69个工,每个工按全厂的/、均日工资2.25元计算,共883.55元。6.救火施救费用946.4厂元。被烧毁的原材料及成品回收残值为18,733.09元,从赔款中扣除,此案实际赔款金额为632,969.07元。该市法院认定罪犯纵火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为580,413.33元,与保险公司核定的保险财产损失金额632,969.07元之间有52,555.74元的差额。本案在责任认定上没有什么异义,属于企业财产保险中的“火灾”责任,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关键在赔偿处理中,被保险人综合仓库的帐、卡、单证被烧毁,使本案损失确定,理赔有一定困难,没有帐卡单证,就没有依据,就无法客观地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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