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对全市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此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照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调整为200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时也作出调整。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自2005年以来我市第10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也是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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