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护待遇的,护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共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按照《评定量表》上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护理机构应在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结算3个月做一次中途结算病人经医疗护理后病情稳定或好转,自理情况改善,达不到护理保险办理条件或不再需要医疗护理的,护理机构应及时办理撤床和结算,申报护理保险待遇终止。护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传参保人在床治疗期间费用明细。
原则上每3个月为长期在床的参保人办理中途结算;需中断或结束医疗护理服务的,可随时办理撤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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