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未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按各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级别等级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200元。
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消对各级中医院无分段计算比例的优惠政策,实行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统一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自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调整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医专科医院)执行相同报销标准,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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