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1年3月21日,某电力公司将一辆皮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为1年,并缴清了保险费。投保后30天,该车在一收费站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货车车上两人受伤,车上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皮卡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核定损失为24万元。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皮卡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被保险人又提交了一份皮卡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经查,该车1999年4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2000年4月,此后该车一年未参加年检。为了索赔需要,被保险人在2001年3月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对2000年进行了补办年检。
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该车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虽未参加年检,但出险后已经过车管机关年检合格,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另一种意见是既然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未参加年检,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但应退还电力公司所缴的保险费。
二、案例分析
(1)机动车辆是一种高风险的运输工具,国家对其实施强制年检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按期参加年检并合格是车辆行驶的法定条件,但本案中,被保险人自1999年2月为保险汽车年检后,一年不参加年检而继续驾驶保险汽车,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应对其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提供保险赔偿。
(2)车辆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对车辆实施强制年检制度,是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被保险人在车辆投保和出险时未按规定到车管机关对皮卡车进行年检,那么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就无法定依据;被保险人在该车发生事故经过修复才到车管机关交罚款进行年检并合格,只能证明该车在1999年4月及今后一年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继续行驶一年,不能根据240天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来推定该车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此,仅以保险汽车行驶证和车管机关于2001年3月补签有"2000年年检合格”来认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该车是合格车辆,是没有根据的。
(3)根据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中国保监会在解释此条款时明确指出,保险车辆达不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年检的,保险合同无效。该车虽然在新车上户时领有行驶证和号牌,但在车辆投保时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导致保险公司与电力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无效。
三、案例结论
本案中电力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并退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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