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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户152万辽宁一保险经理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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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受害者近50人终审判处被告人犯诈骗罪,处罚金十万元保险公司女经理石某利用工作便利,诈骗近50名保户152万余元。石某称,这些款项中有的属于滞留保费,有的属于民间借贷。昨日,法院

受害者近50人 终审判处被告人犯诈骗罪,处罚金十万元
保险公司女经理石某利用工作便利,诈骗近50名保户152万余元。石某称,这些款项中有的属于滞留保费,有的属于民间借贷。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石某因犯诈骗罪,获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最少的骗2600元,最多10万元石某今年39岁,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某服务部当经理。2006年至2012年期间,石某利用担任一家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及另一家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工作便利,以续缴保险费、高息借款、虚构险种等方式,取得保户信任,先后诈骗刘某等近50人,最少的诈骗2600元,最多的诈骗10万元,共计诈骗152万余元。2012年6月,石某涉嫌犯诈骗罪,被沈阳警方刑事拘留。石某称,其中15笔款项仅违反代理人的规定,属滞留保费,14笔款项属民间借贷,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3年12月,法院一审判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有29笔款项不属于诈骗,认为量刑过重。二审法院经查,石某作为保险代理人,无权向投保人直接收取现金保费,而其在违规收取现金保费后,并没有办理承保手续将现金上缴保险公司,而是将收取的现金据为己有;在明知自己已欠下巨额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还向他人借款,对无法归还借款的法律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均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依照石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所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已驳回石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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