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高台县男子赵某购买了意外保险,出了车祸保险公司却以肇事者已赔偿为由拒绝理赔。为此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高台县人民法院。
昨日记者获悉,因为赵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是补充赔偿责任,所以高台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赵某的诉求。案例高台的赵某2011年9月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肇事摩托车司机颜某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赵某住院期间2000多元的费用,以及各项损失8000元共计1万元的赔偿由颜某承担。赵某说2011年初他交了100元购买了一份小额意外伤害险,保险约定他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理赔最高2000元的医疗费。所以事故发生后他便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保险公司却认为肇事司机颜某已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不再理赔。今年2月,赵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高台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理赔他医疗费用2000元。法庭上,赵某质疑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就应承担责任,肇事司机颜某的赔偿不能代替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拿出当时的合同条款表示,合同中有约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理赔。赵某出车祸后,肇事司机颜某已赔付2000元的医疗费,所以赵某的医疗费并不存在差额缺口,由此按照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说法交了同样的保险费,不同人得到不同的赔偿,到底是保险公司合理承担理赔责任,还是有其他原因?我们邀请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斗文律师,甘肃刘辰律师事务所刘辰律师和读者一起探讨这个话题,并为大家购买保险提供建议。
记者:投保人赵某认为交了同样的保险费,却得到不同的赔偿,这对投保人来说不公平,两位律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斗文:从专业的角度来说,保险合同就是射幸合同,通俗来说投保人投保保险产品,理赔实现的条件就是保险所保障的意外发生。如果这种情况没有发生投保人即使投保也不会被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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